蚌埠市物价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活动方案》,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本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物价窗口办理或电话咨询价格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条件、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三、具体经办人员为一次性告知制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为本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的责任人。

  四、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价格业务,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除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形式外,其它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告知。各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物价窗口应提供办事指南和一次性告知材料,以备索取。

  五、经办人员在服务对象备齐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时,应即时审核并为其办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

六、对服务对象所办业务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做好请示、报告和协调等工作,不得推诿了事。

七、凡违反本制度而被有效投诉的,按《蚌埠市关于处理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试行办法》和《蚌埠市物价局三项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八、认定投诉和处理违规行为由局监察室、人教科、局效能办负责。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