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物价局三项制度

 

一、办文办事限时制

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建设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现制定本制度。

(一)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年审结论(收费单位有违法行为需要移交价检分局的除外),并告知收费单位。

  (三)制定价格、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1、对不予受理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对不需要成本监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会商有关部门的价格、收费标准的制定,在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会商有关部门的,延长15个工作日。

    3、对需要成本监审,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会商有关部门的价格、收费标准的制定,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会商有关部门的,延长15个工作日。其中,成本监审时限一般应不超过2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对需要成本监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不需要会商有关部门的价格、收费标准的制定,在7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会商有关部门的,延长20个工作日。其中,成本监审时限一般应不超过2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5、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价格、收费标准的制定,根据听证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

    以上时间不包括上报市政府批准的时间;对有关部门不能按时会签的,应在会商期限届满后告知申请单位。

  (四)处理价格投诉举报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1、对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自收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对其他价格或收费违法行为,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五)收到价格行政复议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期最多不超过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六)价格评估鉴证,应在接到《评估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估价结论,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并及时送达委托机关;委托时对估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价格调节基金审核,一般应不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应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八)“政风行风热线”投诉或咨询的办理、回复:

    1、收到《“政风行风热线”投诉与咨询情况登记表》当日,及时落实办理责任部门;

2、对价格投诉事项,一般应于收到《“政风行风热线”投诉与咨询情况登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咨询性质的问题,应于3个工作日内答复咨询人;

3、特殊问题,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向局监察室作出文字说明,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综合法规科报市政府纠风办批准后,可以酌情延长办理时限,但应及时告知投诉人。

    4、综合法规科应在下次上线前5天之前,将《“政风行风热线”投诉处理结果反馈表》报市纠风办和电台。

  (九)“市民心声”在线回复:

    1、各部门均要安排人员每天登陆市政府网站“市民心声”栏目,进行浏览、搜索,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群众投诉、咨询、意见、建议,及时下载,打印办理;

    2、一般情况下,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市民心声”栏目上作出回复,节假日顺延;

    3、确需延长办理时日的,部门也要在3个工作日内上网作出说明,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5天。

(十)市政府、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有时间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一般公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力争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予以说明。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不适宜办理的,应在2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十一)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商请解决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十二)对市辖三县价格部门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除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人财物的外,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在局领导批示的时限内办结。

  (十三)需要局属各部门办理的一般性公文和事项,局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呈局领导批办后并转有关科室或部门办理;需要紧急办理的公文和事项,由局办公室即呈即转。

  (十四)主办部门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且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主办部门负责。

  (十五)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局办文、办事限时制执行情况的统计、监督和考核。局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违反办文、办事限时制的责任追究。

二、首问负责制

    为进一步树立价格工作人员的宗旨观念,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别,不断优化服务环境,现制定本制度。

(一)凡来我局办事、举报、咨询,被问到的第一个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经办事项。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为办事人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拖延和搪塞。

  (三)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照规定办理或解答;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办事人的询问。

  (四)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局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部门;不属于本局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五)办理事项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要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确保办理事项得到及时解决

(六)局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负责首问负责制的具体考核,局监察室负责受理首问负责制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查处。

三、责任追究制

    为强化纪律观念,保证制度落实,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现制定本制度。

  (一)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办文办事限时制、首问负责制等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造成工作失误,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应追究其责任。

  (二)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口头告诫或通报批评;一年内违反规定超过三次的,写出书面检查;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该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责任。

  (三)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书面告诫;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责令停职检查、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局监察室受理、办理对局属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