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物价局两告知一签字制度实施办法
为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效能,保护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政府《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规定》,结合价格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两告知一签字制度是指我局对位于本行政区域(不包括三县)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进行价格检查时,在给予企事业单位行政处罚之前,履行规定的宣传、告知义务,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制度。
二、局价格执法部门根据每年检查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在每年一季度或者企事业单位新成立三个月内,有针对性地向企事业单位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其提高遵法守法意识,但不得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
三、局价格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规定的宣传义务时,应当积极解答企事业单位的咨询,并取得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无法取得时,应当取得其他确认证明。
四、对企业单位依法进行价格检查前,要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内容、方法、范围、时间,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由局效能办提前七个工作日报市效能办;情况紧急,需要即报即查的突发事件,事后三个工作日报市效能办备案。到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举报件除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对管理相对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五、对企事业单位因价格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价格执法部门应按法定程序向企事业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七、对企事业单位价格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不得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处罚措施,不得随意采取停业整顿、暂停相关营业、吊销《安徽省收费许可证》处罚措施。对涉企处罚,除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一律按政策法规规定的下限执行。
八、对企事业单位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一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除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外,必须向市投诉受理中心报告。
九、凡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蚌埠市关于处理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试行办法》和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