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物价局否定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上级有关审批制度的文件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否定报备制度是指市物价局在价格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管理相对人的要求或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经办人员或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以规范化文书及时报送相关领导或上级部门的制度。
第三条 凡对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否定时,必须实行报备。
第四条 对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填写《否定报备表》(见附件),说明其基本情况、否定依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管理相对人。
第五条 管理相对人对否定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向本局纪检监察部门或法制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 对不予办理而未履行否定报备手续的,或否定不当的,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对故意违反本制度的,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否 定 报 备 表
填表人签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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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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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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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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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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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定 的 基 本 情 况 |
否定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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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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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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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 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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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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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经办部门、效能办、监察室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