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AB岗工作制度
第一条 AB岗工作制是指岗位第一责任承办人不在位时,规定相应工作人员代行承办的一种互为顶岗或备岗工作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能和人员,设置相应的岗位,明确职责,确定A岗责任人、B岗责任人(除财会等不宜实行AB岗制度的特殊岗位外),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的现象。
第三条 A岗责任人因事不在岗,必须在离岗前做好工作交接,特殊情况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第四条 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要履行A岗职责,对A岗工作认真负责,同时做好本职工作,并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A岗回到工作岗位后,B岗应及时向A岗交接工作。
第五条 AB岗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合作,熟悉彼此职责和业务。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AB岗均不在位时,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安排人员顶岗,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缺岗缺位,延误工作正常办理。
第七条 因推诿、扯皮或擅自缺岗缺位导致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工作纪律和效能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局监察室、人教科负责AB岗工作制的监督和检查。监督电话:204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