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相关信息
首页 >> 价格政策 >> 正文

关于开展全市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0-3-2 9:09:38  阅读数:


   物 价 局
   纠 风 办
   监 察 局
   民 政 局
   财 政 局

关于开展全市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蚌价检〔2010〕17号


市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怀远、五河、固镇县物价局、政府纠风办、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行业协会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纠风办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皖价检[2009]273号)要求,决定开展全市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由市物价、纠风、监察、民政、财政五部门统一部署、组织,具体检查工作由上述五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予以实施,市辖三县专项检查由各县根据本地实际安排实施。
  专项检查从2010年3月初开始,至2010年4月底基本结束。2010年3月2日至10日为自查阶段,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协会收费的自查工作,按照检查时限和内容,以协会为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并于2010年3月11日前将本系统自查总结材料和自查表(表样附后)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原市检察院五楼收费检查室)和市政府纠风办(市纪委监察局5511房间);2010年3月11日至4月1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由市物价局等五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部分行业协会实施重点检查;2010年4月12日至4月3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责令整改。个别情况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检查处理时间。
  二、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对行业协会除按规定收取会费以外的其他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时限是2008 年l 月1 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代行行政职能、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指定服务地位提供服务过程中,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时限收费的;
  (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强制培训、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
  (四)执行越权制定的文件,造成多收费和高收费的;
  (五)违规评比(审)收费的;
  (六)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规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七)违反“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在代行行政职能中违规收取费用的;
  (八)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指定服务地位强制服务,或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九)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助、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十)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四、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是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反腐败和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各类行业协会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次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检查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
  (二)选准重点。目前我市行业协会数量众多,管理体系复杂,分属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涉及面广,收费性质既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包括经营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既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也有市场调节价。专项检查要重点选择代行行政职能、具有行业垄断地位或政府指定服务资格、对企业收费较多的行业协会,重点检查组织职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强制性培训收费,开展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中介服务收费,开展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收费等内容。
   (三)注重整改。一是对查出的乱收费金额,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多收费用。对于符合退还条件的违规收费,将违法所得退还缴费人。二是发现违反行业协会章程等行为的,交民政部门处理;发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交纪监、纠风等有关部门处理。三是分类整改规范。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收费项目,责成行业协会按照收费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按照规定项目标准合法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收费项目,严禁行业协会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指定服务地位高收费、乱收费;四是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敦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并探索建立健全规范全市行业协会收费行为的长效机制。
  (四)密切配合。物价、纠风、监察、民政、财政部门在检查中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行业协会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乱收费行为,及时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确保专项检查顺利开展。
  各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2010 年4月底前将检查报告和两个典型案例报送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附件:蚌埠市行业协会收费自查表

 

  
  蚌埠市物价局     蚌埠市政府纠风办  蚌埠市监察局 蚌埠市民政局     蚌埠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