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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零差率销售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2010-1-25 15:46:17  阅读数:

关于药品零差率销售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蚌价管〔2009〕142号


固镇县物价局、卫生局,禹会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加强试点县区政府举办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管理。现就医改试点过渡期间有关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应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现有库存药品,不论是基本药物还是其它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指导价及省招标挂网采购价,同时将库存药品购进价格和数量上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用。县区卫生部门应将实际采购价格、药品产家、品名、规格及中标数量等有关资料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统一明码标价表等方式公布本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价格,接受价格、卫生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一次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基本药物各项政策执行到位。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