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物价局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制度》和《蚌埠市物价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蚌价办(2009)133号
局属各部门:
《蚌埠市物价局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制度》和《蚌埠市物价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蚌埠市物价局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大宗物品的采购与管理,提高大宗物品采购透明度,发挥规模购买优势,降低购买成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大宗物品是指办公室装饰修缮、车辆购置及维修;办公设备购置、耗材供应、网络建设;印制业务、办公用品等。上述物品或等值服务,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的,均属于大宗物品采购范围。
第三条 大宗物品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效率原则。对列入大宗物品采购范围的物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买。
第四条 成立局大宗物品采购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由局办公室、监察室、物品使用部门安排人员组成,负责本局的大宗物品采购工作。
第五条 大宗物品采购接受群众监督。本局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就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 大宗物品采购程序。凡属于大宗物品采购范围,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价值在 3000元以下的,报分管财务局长审批;3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超过5000元的大宗物品采购,需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大宗物品采购小组负责询价、采购。凡符合政府招标采购标准的,应委托政府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第七条 大宗物品的使用管理。
1、采购的物品经局办公室和使用部门验收后,建账、入库并按规定领用。
2、各部门领用物品,实行以废换新。
3、各部门领用物品,必须注明用途和物品使用地点、使用人,便于监督检查物品使用情况。
4、回收的旧材料,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经请示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统一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5、每半年汇总上报物品支出情况,库存、支出物品准确无误。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物价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办公家具等。一般设备原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原值800元以上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按固定资产科目列帐。购置原值在500元以下的设备,按日常费用支出列帐。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保管局配发的办公家具及办公自动化、电器设备等资产,填写《蚌埠市物价局固定资产登记表》。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贵重资产应入柜妥善保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按局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制度办理。购置固定资产时,办公室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并设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年底对各部门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核实,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移交。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应详列《固定资产交接清单》一式三份,调入人、调出人、办公室分别作调入、调出及备查凭据。
第六条 固定资产盘点如有缺损,要查明缺损原因。因管理失职造成的,责任人负责追回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1、财产物资物品丢失处置
使用人主观无故意将财产物品丢失,丢失部门应对丢失原因和事实进行确认,提出对丢失物品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及时书面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财产物品原值按照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上报局领导审批。
2、财产物资物品被盗处置
本局财产物品被盗,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被盗部门对丢失原因和事实进行确认,并提出对被盗物品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书面报办公室。在未破案期间,办公室不得注销固定资产。
破案后物品追回或有赔偿,赔偿所得交局财务开据收据,并冲销固定资产帐。
两年后如被盗物品无法追回,办公室根据财产物品原值按照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上报局领导审批。
丢失、被盗物品处理意见经审批后,办公室开出《固定资产外借、捐赠、报废、变价处理表》,并将处理意见、审批报告附后,原件交局财务核销固定资产帐,复印件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部门核销固定资产帐。
3、财产物品因保管不善在办公场所被盗或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因公在办公场所外丢失的,按财产物品现值的10%赔偿;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将财产物品带出办公场所外丢失的,按现值的100%赔偿。
第七条 上级拨配或受赠的固定资产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清,由办公室询价后予以估价,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在部门之间相互拨转时,应由局办公室填写《固定资产变更表》一式三联,拨入人、拨出人、办公室分别作移入和移出及备查凭据。
第九条 固定资产外借或捐赠,须由办公室填写《固定资产外借、捐赠、报废、变价处理表》一式三联按程序报批。其中捐赠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资产帐务处理。
第十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报废,由办公室约请市信息中心负责鉴定,并出具报废意见书,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转让、报废、报损房屋、车辆及单台(件)原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后由本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办公室填写《固定资产外借、捐赠、报废、变价处理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财务人员作核销资产帐务处理,一份由使用部门作报废登记,一份备查。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理所得上交局财务。
第十一条 3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保管、使用部门向办公室提出书面处置申请,办公室根据财产物品原值按照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上报局领导审批,同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