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物价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蚌价办﹝2008﹞36号
局属各部门:
《蚌埠市物价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蚌埠市物价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物价局内部管理,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确保价格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考核以业务考核为主,努力实现以考核促管理,以考核促创新,以考核促发展。
第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坚持鼓励创新、鼓励争先进位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坚持日常管理与月度、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组织及对象
第四条 成立局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局长任考评委主任。考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由局办公室、综合信息科、监察室组成,考评办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具体考评工作。考评办按要求向考评委汇报月度(半年)和年度考核评选情况并实行公示;对考核内容有歧义的进行界定,无法界定的提交考评委审定;负责解释《蚌埠市物价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办公室牵头年初各项工作目标的分解并负责处理日常考核事务。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局属各部门。各部门负责编制部门的月度和年度工作目标。
第三章 考核的分值比重及内容
第六条 考核实行千分制,由两个基础项目和三个加分项目组成:
(一)两个基础项目:
⑴价格工作目标(700分):根据每个月度的目标考核分值来确定。
⑵文明创建(300分):包括学习培训、精神文明建设、依法行政、内部管理、机关效能、廉政建设、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项目。根据年度的目标考核分值来确定。
(二)三个加分项目:
⑴各类表彰(最高30分):受国家发改委、省委、省政府、省物价局、市委、市政府、其他部门的奖励、表彰,给予相应的加分,详细说明见附表。凡因牵头部门工作突出,受到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给牵头部门和其他配合部门加相应分值。
⑵工作创新(最高30分):年终由各部门申报项目,经考评办审核后,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每项加5分。
⑶发表文章、信息(最高30分):在市级、省部级、国家级报刊上发表文章相应加3、6、10分/篇。信息被市委市政府、省局、国家发改委信息载体采用的相应加0.5、1、1.5分/条。本局《价格送阅材料》每篇加0.5分。凡调研材料、文章或信息被市委、市政府、省物价局主要领导批示的,每篇加1分;被市其他领导、省物价局其他领导批示的,每篇加0.5分。
第七条 考核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价格工作目标:
⑴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⑵省物价局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⑶本局下达给各部门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⑷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物价局以及业务对口的部、委、办、局开展相关评先评优工作,自动列入承办部门的工作目标。
⑸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文明创建:
具体内容见附表。
(三)各项表彰:
具体内容见附表。
(四)工作创新:
⑴省物价局以文件形式向全省转发推广的;
⑵省物价局领导或市领导在正式会议上要求向全省或全市推广的,并有正式的讲话材料;
⑶在国家有关会议做经验交流的;省、市工作会议做交流发言的;
符合上述标准的任意一条,即可评定为工作创新。
(五)发表文章、信息:
一是在市级、省级或部级单位刊物、有CN号报刊上发表的文章以及撰写的物价工作信息和新闻稿件,应是反映本局有关工作的;
二是文章的落款处有部门名称或所属人员姓名的,均按照相应标准给部门加分;所属姓名为多人的,按标准分的平均值给部门加分;
三是在刊物发表的各类有偿付费新闻报道,不得加分。
第四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各部门在局务会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自评分以及本月的工作目标交考评办,由考评办统一报送各位分管领导审定,作为月度目标考核的依据。上月的考核结果在当月局务会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九条 半年考核以文明创建工作为主。在每半年结束后的前5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将上半年的文明创建任务完成情况总结、自评分以及相关资料交考评办,经考评办考核并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通报各部门的工作进度。
第十条 年终各部门应对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自评,报分管领导审签后送考评办。
第十一条 年度目标任务确需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下旬写出书面说明材料,经分管领导审签并报局长确认后送考评办备案。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由考评办对月度考核进行汇总,并对各部门的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汇总,提出考评意见,报考评委审定。
第十三条 各部门需申报加分的,由各部门按照规定标准提供相关原始资料,考评办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报考评委审定。
第十四条 同一项工作(文章、信息)获多次奖励(采用)的,只加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第十五条 加分因素应以当年为准。已于当年正式公布结果的,必须计入当年;未记入当年的加分因素,由各部门统一报送考评办登记后,报考评委研究决定,作为下一年度的加分依据。加分因素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列入700分考核的目标任务,必须有月度计划安排,月度无计划且年终也未完成的,年终考核时双倍扣分。
第十七条 月度考核分值按700分计算;年终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在月度考核平均值的基础上,酌情扣分,但最低不得少于15分。部门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部分的认定及扣分,由考评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分值,由月度考核平均值、文明创建工作考核分值、加减分因素组成。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根据考核得分确定“优秀”、“一般”二个等次。按考核得分排序,前三名为“优秀”等次,其他为“一般”等次。
第二十条 先进集体的产生,按年度考核得分顺序,报党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设立年度目标考核奖金。年度考核奖金按考核得分计算,考核获“一般”的部门发年度目标考核基础奖;考核获“优秀”的部门,在年度目标考核基础奖上增发20%。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部门和具体责任人评先资格。
一、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
二、部门人员因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等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承办部门未完成市政府、省物价局下达的目标任务且影响全局任务完成的;
五、在全市机关效能建设中,个人或部门因出现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被市效能办口头告诫的、责成做出书面检查的、通报批评的、书面告诫的;收到群众举报经查属实的、收到上级交办件不及时认真查处的、在公务活动中违纪违法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物价局整体形象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关于《蚌埠市物价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说明
一、关于各项表彰奖励牵头部门、配合部门的认定原则
1、牵头部门的认定原则:具体承办汇报材料的起草、上报,汇报展板的制作,并迎接检查做汇报的部门;
2、牵头部门按照标准分值加分,配合部门按标准分值的50%加分;
3、全局性的工作,即与每一个部门都有联系的工作,牵头部门按照标准分值加分,配合部门按标准分值的70%加分;
4、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由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价调办、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共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由局办公室、价调办、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共同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由局办公室与人事教育科共同负责;落实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政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由机关党委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由法规科负责。
二、其他有关奖项部门之间牵头配合的正列举
1、市政府、省物价局下达的全年目标任务工作由综合信息科牵头,各部门配合;
2、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由综合信息科牵头,价调办、价格科、收费管理科、成本队、价格监督检查分局配合;
3、信访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收费管理科、价格科、综合信息科、监察室配合;
4、落实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由局办公室牵头,有办理任务的部门配合。
5、行政审批事项进中心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物价窗口牵头,收费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