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相关信息
首页 >> 价格政策 >> 正文

关于做好生产救灾中价格工作的通知

2007-8-20 0:00:00  阅读数:

关于做好生产救灾中价格工作的通知
蚌价综﹝2007﹞69号


各有关部门、三县物价局:
  为贯彻省、市生产救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生产自救,最大限度减少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现就做好生产救灾中有关价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迅速行动。三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生产救灾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积极履行价格部门职责,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运用最快捷、最有效的价格倾斜措施促进灾区生产自救,恢复重建。
  二、加强灾区副食品价格和建材价格市场价格监测。组织专门力量,对灾区建材市场价格和猪肉、鸡蛋、部分蔬菜实行一日一报制度,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
  三、实施有利于生产自救、灾后重建的价费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对运输鲜活农产品、救灾物资等车辆的绿色通道政策,免收其车辆通行费;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凭相关证明免收过渡、过桥、过路费;对灾区防疫收费,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防控机构应严格执行省定卫生监测费和防疫防治服务收费标准。
  对灾后在原有宅基地上重建房屋免收土地证书费;减半征收农村特困户排涝费;在恢复水毁电信、有线电视设施过程中,免收材料费、安装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严格电价和化肥价格监管政策。对省计划分配我市的抗灾救灾电量,必须严格按照每千瓦时0.254元的结算电价执行。化肥流通环节继续实行差率控制,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最高不得突破4%和3%。
  五、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对已开展生产自救蔬菜种植基地、生猪等畜禽养殖基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扶持资金。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立即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串通价格、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价格欺诈和趁机乱收费、乱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加强日常市场价格监督,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举报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