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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8-12-24 0:00:00  阅读数:

关于重新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蚌价费〔2008〕38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部分殡葬项目收费标准的函》蚌民(2008)286号悉。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殡葬服务改革,维护丧属的切身利益,保障殡葬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重新核定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对特需的殡葬服务项目,须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不得以特需服务为名,变相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对下列群体实施优惠政策:一是五保户。须持逝者户口薄、身份证、五保供养证、乡镇或街道证明及死亡证明,可减免50%。二是农村户口。须持逝者户口薄、身份证及乡镇村介绍信和死亡证明,可减免20%。三是市区享受低保人员。须持逝者户口薄、身份证和区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及死亡证明,可减免10%。四是无名尸。无名、路倒遗体须持辖区公安机关火化证明,免费火化。
  四、在实施殡葬服务收费时应实行统一规范的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中应明确殡葬服务项目和丧葬设施、用品的名称、价格、租用期限,供丧属自主选择,根据双方签定的服务协议书,向丧属收取费用,提供收费结算清单以及规定的票据。
  五、殡葬服务收费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加重群众负担。
  六、接到通知后,请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和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表:       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备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