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五河县排涝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蚌价通知〔2008〕11号
五河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五河县排涝水费的请示》(五价管〔2008〕22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五河县排涝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蚌价通知〔2007〕8号)试行一年,执行情况良好。2007年你县排涝运行成本虽有所增长,但鉴于目前价格指数偏高,同时本着惠农的原则,经研究,同意继续执行蚌价通知〔2007〕8号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以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及维修保养和发展再生产的需要。
二、对特困户征收的排涝费,继续实施减免政策。具体减免范围和减免幅度,由你县确定。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期满经审核后,重新审批。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