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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

2007-11-19 0:00:00  阅读数:

关于进一步推行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
蚌价管〔2007〕95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皖价房〔2004〕320号)、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办〔2007〕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行我市商品住宅明码标价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形式
    (一)对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房[2003]174号)文的规定,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按照《安徽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允许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为基础,销售价格上浮不超过3%。
   (三)对没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其他商品住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行制定。
  二、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价格销售行为。
  (一)、进一步推行新建商品住宅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预)售新建商品住宅,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房[2004]320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两种标价方式。价目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预)售商品住宅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时由购房者签字,购销双方各执一份。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预)售新建商品住房前必须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个案报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备案齐全的,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商品住宅明码标价审核表。
  依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办〔2007〕181号)文件精神,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发放预(销)售许可证时,严把审核关,对未到价格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自2007年1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预)售新建商品住房一律实行商品住宅明码标价备案制度。
   (二)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实行“一价清”
  加强对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电视,即“二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要严格执行省建设厅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二管三线”工程建设安装费用指导标准;坚决取消重复收取的各类专项配套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时,应将燃气、水、电、供热、有线电视、宽带网等到户及公用设施的费用全部计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三、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
  为了及时掌握房地产价格动态和走势,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价格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市场监测,为政府调控房价提供依据。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予以严肃查处。
附:蚌埠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表(式样)
    表格下载网址:蚌埠市价格信息网(公示栏)
                  Heep//www.bbpi.gov.cn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