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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学年伊始,物价局提醒各类学校规范教育收费

2009-9-7 0:00:00  阅读数:

    本局讯  为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全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日前,市物价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我市教育收费政策。
    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免收学杂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包括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在内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择校费用,坚决取缔借读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收取学生课本费(不含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农村只收取学生作业本费。
    二是严格执行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核定的标准执行。 普通高中的学费、择校费、中小学校住校生住宿费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市核定的标准执行,严禁收取高中借读费。 幼儿园在正常的开园时间内不得举办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也不得以培养专长为由,变相办班。
    三是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民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市核定的标准执行,非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是强化教育收费公示。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收费的政策和减免收费的学生名单等。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将予以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