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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6-8-28 0:00:00  阅读数:

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蚌价费〔2006〕77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55号)和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2006〕3号)精神,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办幼儿园实行“一费制”,取消赞助费和新生入园一次性购置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等级收费。
  1、日托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中准收费标准:省级一类园每生每月190元;市级园每生每月140元;普通园每生每月110元。
  各类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情况实行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5%。需要上浮收费标准的幼儿园须报市物价局备案。《蚌埠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上浮备案表》见附件一。
  2、幼儿园举办托儿班,为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保育教育费标准每生每月可在幼儿园实际执行的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15%。
  3、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办日托班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其保育教育费标准可在幼儿园实际执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
  二、民办幼儿园(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并公示。《蚌埠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二。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后,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若需要变动,必须在下一个年度重新备案并经公示后方可执行。
  三、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
  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退园(事先办理休园、退园手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可按在园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保育教育费按工作日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全月收费。
  四、幼儿园的伙食费或点心费标准,由各类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核定,单独立帐,专款专用,要定期公布伙食、点心费收支情况,按照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进行核算,多退少补,接受家长监督。
  五、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后,所有幼儿园不得在规定的幼儿在园时间内(周一~周五7:30—17:00),以开办兴趣班、特色班、实验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六、各幼儿园在收费前应向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公办幼儿园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以上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八、本通知自二0O六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试行期一年。各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对原在幼儿入园时已交三年赞助费、建园费的,保育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2006年秋季新入园的幼儿,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一:蚌埠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上浮备案表
附件二:蚌埠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