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物价局价格审批卷宗评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蚌价法〔2009〕54号
三县物价局、局属各部门:
《蚌埠市物价局价格审批卷宗评查暂行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蚌埠市物价局价格审批卷宗评查暂行规定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蚌埠市物价局价格审批卷宗评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审批行为,提高价格审批卷宗制作质量,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卷宗评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物价局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全市范围的价格审批卷宗评查,县物价局也可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卷宗自查。评查工作采取调取卷宗评查、实地评查和自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 市物价局成立价格审批卷宗评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物价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法规科、价格科、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和三县物价局分管局长为成员,必要时可邀请省物价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同志参加。卷宗评查的具体工作由法规科负责。
第四条 价格审批卷宗评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明确评查卷宗的范围;
(二)确定评查的具体卷宗;
(三)确定评查规则;
(四)公开评查结果;
(五)需要履行的其他评查程序。
第五条 价格审批卷宗评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申请(建议)或依职权制定价格;
(二)是否按规定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市场供求调查;
(三)是否按规定开展价格听证或采取其他方式听取社会意见;
(四)是否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
(五)是否按规定进行集体审议;
(六)制定价格的决定(文件)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告知申请(建议)人;
(七)是否符合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八)是否符合其他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全卷为零分:
(一)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价格审批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的;
(二)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价格审批项目未按规定召开听证会的;
(三)列入集体审价目录的价格审批项目未经集体审价委员会集体审议的;
(四)价格审批法定的程序存在缺失的。
第七条 卷宗评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卷宗评查的;
(二) 未按规定报送卷宗的;
(三) 弄虚作假、伪造卷宗内容的;
(四) 违反卷宗评查的其他规定的。
第八条 价格审批卷宗评查实行百分制,评查实行扣分制。具体评分标准另行制定下发。
第九条 评查小组按卷宗评查得分的高低,评出一、二、三等奖,市物价局将对获奖卷宗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条 对评查中存在的问题,被评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规范,对获奖卷宗要做好推广和普及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