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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物价局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2009-10-29 0:00:00  阅读数:

关于印发《蚌埠市物价局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蚌价办〔2009〕129号


局属各部门:
  《蚌埠市物价局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蚌埠市物价局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本局监察室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本局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为监察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受理投诉电话:2040182。
  第六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一般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