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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价格协会章程

2005-9-4 0:00:00  阅读数:

蚌埠市价格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蚌埠市价格协会是从事价格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开展价格咨询与价格信息服务的社会团体,是价格行政管理机关联系管理相对人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蚌埠市物价局,社团管理登记机关为市民政局,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住所地在蚌埠市中荣街153号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从事价格理论、价格政策、价格实践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二)组织和推动价格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编印《蚌埠价格信息》、开设《蚌埠价格信息网》,奖励优秀的研究成果。

(三)宣传国家的价格法规、政策,普及价格知识,培训价格工作人员。

(四)接受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委托,开展定调价前的预审论证,承办价格听证会。

(五)接受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委托,为其提供价格信息咨询、价格评估等多方面的服务。

(六)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调企事业单位解决与价格相关的矛盾和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认真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的,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为本市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为从事价格管理工作或与价格行为相关的自然人。

第七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办公会议

(三)经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价格政策、价格

(四)请求本会协调价格矛盾;

(五)对本会工作实行批评和监督;

(六)自由退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所在地区和单位在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六)向本会提供学术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