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蚌价费〔2007〕61号
市教育局:
报来《关于明确我市公办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函》悉,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收费标准:省示范高中2900元/生·学期;市示范高中2000元/生·学期;普通高中1000元/生·学期。
2、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各校要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统一按分数择优录取,统一办理入学手续。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收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择校费只对择校生收取。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择校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
4、收取择校费,应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票据中注明学费数额),收取的资金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金库,统一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凡招收择校生的学校,要从择校费中拿出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他们不因贫困而失学。
5、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到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进行收费公示,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及社会监督。
6、本文自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起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