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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卷烟零售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5月27日,市物价局、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卷烟零售必须实行明码实价的通告》,现予以公布:
蚌埠市物价局 蚌埠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卷烟零售必须实行明码实价的通告
为规范卷烟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卷烟零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须遵循本通告。
第二条 本通告所称的卷烟零售实价,是指卷烟零售时,按标价签或价目表的价格同消费者成交。
第三条 卷烟零售明码实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价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
第四条 卷烟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五条 卷烟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六条 市、县物价部门负责卷烟零售明码实价的监督检查;市、县烟草专卖局在职权范围内协助同级物价部门对卷烟零售明码实价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卷烟零售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市物价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八条 卷烟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擅自印制或使用未经蚌埠市物价局监制的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五)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本通告由蚌埠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如与省物价局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从省物价局规定。
第十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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