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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辖各区乡镇卫生院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限价收费的通知

2009-7-6 0:00:00  阅读数:

物 价 局
卫 生 局

                  

关于市辖各区乡镇卫生院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限价收费的通知
蚌价管(2009)70 号


市辖各区乡镇卫生院:
  为规范乡镇卫生院住院孕产妇分娩收费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秘〔2009〕95号)和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加强乡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7〕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各区乡镇卫生院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乡镇卫生院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正常生产实行免费。
  二、对各区乡镇卫生院开展的孕产妇住院分娩阴道手术助产、剖宫产实行最高限价,具体价格见附件一。乡镇卫生院可按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要求(见附件二),在不突破最高限价前提下,制定具体执行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备案。
  三、在实行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收费过程中,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限价标准,应据实结算。诊疗过程中如超出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的,医疗机构应履行告知手续,另行计费。
  四、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收费应遵循个人自愿的原则,医疗机构不得强行要求执行限价,也不得随意拒绝。
  五、严格控制剖宫产率,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得开展剖宫产手术,中心乡镇卫生院剖宫产率不得超过20%。
  六、各区乡镇卫生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住院分娩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七、各县物价局、卫生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备案。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附件一

 

 

市辖各区乡镇卫生院孕产妇住院

分娩限价收费标准

单位:元

   

限价收费标准

   

 

阴道

手术

助产

会阴侧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