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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鼓励类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价格实行同价的通知

2008-12-5 0:00:00  阅读数:

蚌价管〔2008〕103号

关于对鼓励类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

价格实行同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贯彻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传电报精神,决定对蚌埠市鼓励类服务业用水价格与工业实行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依据2007年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对符合下列33种鼓励类服务企业(单位)用水与工业实行同价。

1.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及以连锁经营形式发展的中小超市、便利店、专业店等新型零售业态

2.粮食、棉花、食糖、食用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等物流设施建设

3.现代化的农产品市场流通设施及农产品贸工农一体化设施建设

4.闲置设备、旧货、旧机动车调剂交易市场建设

5.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6.农、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7.租赁服务

8.后勤社会化服务

9.城市社区服务网点建设

10.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11.社会化养老服务

12.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13.基本医疗、计划生育、预防保健服务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