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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鼓励类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价格实行同价的通知
蚌价管〔2008〕103号 关于对鼓励类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 价格实行同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贯彻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传电报精神,决定对蚌埠市鼓励类服务业用水价格与工业实行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依据2007年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对符合下列33种鼓励类服务企业(单位)用水与工业实行同价。 1.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及以连锁经营形式发展的中小超市、便利店、专业店等新型零售业态 2.粮食、棉花、食糖、食用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等物流设施建设 3.现代化的农产品市场流通设施及农产品贸工农一体化设施建设 4.闲置设备、旧货、旧机动车调剂交易市场建设 5.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6.农、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7.租赁服务 8.后勤社会化服务 9.城市社区服务网点建设 10.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11.社会化养老服务 12.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13.基本医疗、计划生育、预防保健服务设施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