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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6-13 0:00:00  阅读数:

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价监测〔2006〕102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健全监测质量监督考核机制,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和省政府《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健全监测质量监督考核机制,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和省政府《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价格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任务的县(市、区)价格部门。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情况,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采用情况;
    (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
    (四)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五)其它需要考核的项目。
    三、考核的原则和目标
    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落实、考核严格、监督有力的原则进行,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率达到100%,价格信息报送及时、准确,采用率高,价格预警机制灵敏高效,不断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
    四、考核方法
    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数据上报情况分值占80%,价格信息报送分值占15%,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分值占5%。价格信息采用、价格预警考核得分作为附加分。
    (一)监测数据上报考核(80分)
    报告单位按时上报各项监测数据,数据上报及时、准确,不缺报、不错报、不迟报的,得80分。
    1.上报数据每错一处或每缺一条扣减1分。数据报表每迟报一天,扣减2分,迟报三天及以上的该报表数据按缺报处理。报表每缺报一份/期扣减5分。
    错报数据,主要指经审核调查发现与实际不符、计量单位不符、小数点错误、规格等级不符、数据错行,以及相邻报告期价格变化异常未按规定在备注栏内说明,连续三期数据不变未按规定在备注栏内说明等。
    2.数据上报按季度进行考核、通报,报告单位季度考核得分为每月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年度考核得分为各季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二)价格信息报送考核(15分)
    1.监测信息报送考核得分
    全年报送市场动态信息24篇,综合调研报告2篇,按时上报季度、半年和年度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得15分。市场动态信息、综合调研报告每少一篇扣0.5分,没按规定及时报送价格形势分析报告的扣3分。各项扣分在规定分值内扣完为止。
    2.监测信息采用得分
    监测信息采用得分为被采用信息的得分总和。报送信息被“安徽物价网”或《安徽价格监测与信息》采用的,每篇记0.2分,被省物价局简报采用的,每篇记1分;被当地党委、政府采用的,每篇记1分(采用原文复印件寄省价格监测中心);被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采用的,每篇记1分;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委、省政府采用的,每篇记2分。被省级领导批示的,每篇记3分;被国务院采用或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篇记4分。同一篇信息如同时被采用,不重复记分,按得分最高者计算。
    监测信息采用得分为附加分。
    (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考核(5分)
    每季度完成对监测点采报价质量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和及时追查可疑数据的得5分。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情况不按期报告的,扣减1分;连续两期以上不报告的加倍扣分,直至扣完。监测点台帐制度未建立的,扣2分。对上级价格监测机构布置的数据查疑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报告的,扣2分。上级价格监测机构通过现场或电话抽查,发现不实的,扣减相关监测机构该项季度全部分值,一年内两个季度以上(含两个季度)被发现不实的,扣减该监测机构全年全部分值。
    考核分值以季度为单位计算,全年分值为各季度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四)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考核(10分)
    按照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预警的,得3分;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机构的,得2分;按照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应急监测工作、进行跟踪监测报告的,得3分;上报数据、信息及时准确的,得2分。
    价格监测预警考核为附加分。因监测预警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计得分,并从考核总分中扣减5—10分,直至取消该监测机构年度先进评选资格。
    (五)年度考核总分计算
    年度考核总分=监测数据上报得分+价格信息报送考核得分+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得分+信息采用得分±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考核得分。
    五、监督措施
    (一)设立监督考核员
    省价格监测中心设立监测质量考核监督员,负责全省价格监测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指导工作,各级价格监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级监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级监测质量的日常监督考核工作。
    (二)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
    1.数据上报率低,部分监测品种价格连续三期未上报或数据不变,且未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2.上报数据出现错误,以及查疑整改不及时的;
    3.上报数据某一期变化很大而未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4.监测报表迟报三天,或连续两期迟报一天,未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5.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出现征兆或已经发生,未能及时预警报告,以及应急监测工作不到位,出现迟报、错报、漏报的;
    6.未按规定进行监测点备案,或监测点已撤消,未及时更换和报告的;
    7.未按规定对监测点采报价质量进行定期检查指导的;
    8.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三)监督方式
    1.实行对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定期检查指导制度。价格监测点(包括国家、省直报价格监测点)所在地价格监测机构每季度应到现场检查指导一次,调查了解情况,帮助监测点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并重点进行上报数据复查、追溯、采集漏报数据、改正错报数据、核实可疑数据等工作。对于需要紧急核实的数据,要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核实。
    2.实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要按照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情况报告表(附后)的要求,每季度向省价格监测中心报告一次情况。
    3.加强日常数据报表的审核。当期报表认真审核后方能入库,通过与报告单位历史数据对比,地区间的横向对比,以及与社会信息对比等方式,审核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对上报率、及时性进行统计,并记好统计台帐和日志,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和督察,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4.认真落实价格监测质量大检查制度。大检查活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面不少于报告单位的1/3,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六、监督考核结果的处置
    (一)实行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和监督双通报制度
    1.价格监测质量实行季度和年度考核通报制度,对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性、及时性,价格信息报送及价格预警工作、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行全面考核通报,表扬先进地区和单位,指出应改正的问题。
    2.价格监测质量监督实行针对突出问题限期整改通报制度,直接通报有关单位的问题。被通报的问题,有关单位要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改正错误,并上报整改情况。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和省政府《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监测项目进行全面整顿。通报整改事项包括:报告单位季度数据综合上报率低于90%的;报告期缺报1份报表的;报告期报表中数据错误超过2条或连续两个报告期数据错误累计超过3条的;单个报表出现连续2期迟报或全部监测报告项目中单个项目累计3期(次)迟报的;未能按要求及时开展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的,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其他突出的价格监测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