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同意成本监审不收取费用复函的通知皖价本〔2007〕4号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同意成本监审不收取费用的复函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953号)转发给你们。请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落实好成本监审所需专项经费,切实保障成本监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
具体请点击:转发财政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