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煤热价格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蚌价管〔2008〕89号
安徽新源热电有限公司、蚌埠热电有限公司:
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热力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管理热价,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热力供求关系的变化、供求现状和发展趋势,经广泛征求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煤热价格联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并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蚌埠市煤热价格联动实施办法》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
蚌埠市煤热价格联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理顺煤热价格关系,科学管理热价,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改委《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关于促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热价格是指市区内热电联产实行集中供热企业向热用户进行结算的最高价格。供热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制定供热价格应遵循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合理分摊的原则。
第三条 供热价格根据供热燃煤成本及供热企业的制热费用、供热费用、可计入成本税金、利润制定,计算公式如下:
供热销售价格=供热燃煤成本+制热费用+供热费用+可计入成本税金+利润。
第四条 煤热价格联动的基准价格。标煤基准价格定为每吨780元(含税、含运费,下同),供热基准价格为每吨156元。
第五条 煤热联动比价。煤热价格联动比价按1吨标煤生产8吨蒸汽计算,即联动系数为1︰0.125。原煤(含税、含运费,下同)折合成标煤公式:原煤价格÷原煤实际热值×标煤热值。
第六条 煤热价格联动周期。煤热价格联动以一个季度为联动周期。当季度标煤均价与上一次调整供热价格时的标煤均价相比,每吨变化超过20元时,按标煤均价每上涨或下降1元,供热价格相应上涨或下降0.125元(含输热环节中合理热损耗)。如本周期内煤价变动未达到20元,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达到或超过20元,进行热价调整。供热价格中制热费用和供热费用不随季度标煤均价的调整而调整。
第七条 市物价局每季度对供热企业实际购进煤炭价格进行审核,当周期内标煤均价与上一次调整供热价格时的标煤均价相比,每吨变化超过20元时,由市物价局根据对季度标煤均价审核结果,在下季度10日前制定供热价格,并行文发布。
第八条 建立供热成本监审制度。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每年对供热企业的成本进行监审,准确掌握企业的成本变动情况。根据成本监审结果,供热价格中制热费用和供热费用每二年在制定供热价格时调整。
第九条 建立煤炭价格监测制度。市物价局积极开展市场煤炭价格的监测,采集安徽省价格监测中心公布的煤炭市场价格和供热企业实际原煤采购价格,建立煤炭价格变动的资料库。供热企业每月2日前将上月原煤购进数量、价格及热值的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审核后的标煤均价及变动幅度,每月在《蚌埠价格信息网》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居民生活用热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审核调整。
第十一条 集中供热企业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用户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蚌埠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0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