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政办〔2009〕24号文件的意见
蚌价综﹝2009﹞51号
三县物价局、局属各部门:
日前,省政府以皖政办〔2009〕24号文件批转了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现结合本地实际,就贯彻落实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已公布取消的各项收费减免规定,督促各执收单位在6月10日前全部办结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在收费清理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公布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目录。
二、降低、停止执行部分收费标准。降低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委托、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企业改制或兼并过程中委托、咨询服务收费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代办因私签证业务收取代理服务费标准上限为260元/人次;停止执行乙醇汽油清洗及船舶经营人培训两项收费标准。
三、从5月4日起,对半年以上(不含)18个月以下未装修、每月用电量不超过2度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减半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之前属于减免范围已经缴纳的物业综合服务费,应当予以顺延。
四、完善物业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理顺住宅小区路面和地下停车场的比价关系。对物业小区内临时停放2小时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五、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进程,继续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调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六、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今年内要基本实现与工业用水、用气同价。对一次性同价困难的,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缩小行业间的差距,力争2010年6月底前全面实现同价。
七、规范乡镇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行为。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药品最小零售包装(注射剂以支或瓶为最小计量单位)的实际进价顺加确定销售价格,顺加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实际购进价在10元及以下的、20元以上至40元的、60元以上的,加价率分别为30%、15%、10%,最高不得超过10元;实际购进价在10元以上至20元的、40元以上至60元的,加价额分别为3元、6元。
八、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体系建设,在全市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10个以上价格监测点。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启动价格应急监测预警机制,防止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大起大落。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媒体客观准确报道,并对有关政策进行解读,灵活借助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把惠企、惠民价费政策送进企业、送进千家万户。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优惠价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深入有关部门和企业,对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认真对待并及时办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对违规价格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