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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职业介绍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物价局 财政厅 皖价费〔2005〕329号 关于核定职业介绍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职业介绍收费标准的报告》(劳社秘〔2005〕2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职业介绍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介绍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210号)文件已经试行1年,现核定正式收费标准,具体项目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只限职业介绍服务收费,办理职工退休等不得参照执行。其中,对招聘考试考核和劳动事务代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单位和委托人缴付。其中,由单位委托的,费用由单位支付,不得向个人收费。 三、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 五、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予以公告,向社会公示。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 〔2004〕21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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