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相关信息
首页 >> 价格政策 >> 正文

关于核定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2006-2-6 0:00:00  阅读数:

关于核定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2005〕316号


省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函》(皖新出函〔2005〕20号)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我省出版物市场和印刷业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5〕324号),经研究,现就《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核定《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40元(含正本与副本、外皮、内芯、邮寄费等),主要用于许可证印刷、保管、审核、验印等开支。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在收费之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