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物价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蚌埠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的通知
蚌价办〔2009〕101号
局属各部门:
《蚌埠市物价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蚌埠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蚌埠市物价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政务公开规定,结合价格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价格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的政务、内务和党务等信息。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准确、及时便捷、便民利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政务公开工作;
(二)拟定局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
(四)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对政务公开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立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工作,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属各部门应明确专人办理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
第七条 实行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办公室应当依照《保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拟上网对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面向社会公开:
(一)局领导成员分工、局及内设机构的设置、工作职能;
(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局行政审批文件;
(三)年度工作计划;
(四)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办理程序、提交材料目录;
(五)价格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
(六)价格工作纪律、服务承诺、举报电话;
(七)综合性市场价格监测资料及各类价格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十条 下列事项信息免于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执法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一)蚌埠市政府门户网;
(二)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三)蚌埠市价格信息网;
(四)新闻发布会、政情通报会、价格听证会、座谈会或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张贴公告、内部刊物、价格公示栏、价格公示牌、价格服务手册、价格宣传单、价格服务进万家等其它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应向局内公开:
(一)干部任免、交流、考核、培训、奖惩情况;
(二)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三)机关党组织、工会组织有关工作;
(四)其他需要向局内公开的事项。
第十三条 局内公开信息的渠道:
(一)蚌埠市物价局内部局域网;
(二)局务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
(三)会议纪要、工作信息简报等。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由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把关。对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部门按照分工管理、发布。
各部门在起草公文时应在《蚌埠市物价局发文用笺》上对该公文是否加载上网提出初步意见,局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重要事项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一般情况下由提供信息的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工负责更新。
第十六条 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定价方案、制定价格规范性文件等,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通过调研、座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听取管理相对人和利害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其它渠道。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制度,年度考评结果纳入部门年终目标考核。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本局干部职工发现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进行投诉。
第十九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蚌埠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本局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各部门负责承办具体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本局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本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蚌埠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蚌埠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