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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宝龙城市广场7#-13#住宅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8-7-31 0:00:00  阅读数:

关于核定宝龙城市广场7#-13#住宅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蚌价通知〔2008〕16号

蚌埠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蚌埠市宝龙城市广场7#-13#“景观洋房”住宅楼物业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悉。你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取得了宝龙城市广场7#-13#“住宅楼的前期物业服务经营权。根据《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蚌价管〔2005〕8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服〔2005〕214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小区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层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
    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5元。
    二、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1、小型机动车专用场地停放每辆每月60元。
    2、小型机动车临时停放费:2小时内免费、2小时至4小时每次2元、4小时以上按天计算每天5元。
    (二)、非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
    1、自行车每辆每月5元,临时停放每次0.20元。
    2、电瓶车每辆每月8元,临时停放每次0.30元。
    3、 摩托车(含燃油助力车)、三轮车每辆每月15元,临时停放每次0.50元。
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和三轮车的停放应具备室内专用车库,有专人看管。
    三、你公司应按《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相应等级标准提供服务,认真履行职能,全面落实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并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