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开展住房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皖价检〔2006〕134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整顿和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5〕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住房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价格监管体制,通过检查达到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检查范围包括200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涉及房地产价格(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查处重点:
(一)不执行政府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房价或收费的行为;
(二)违反明码标价和“一价清”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利用面积计算、面积分摊从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的行为;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内容、重复收费或超过浮动幅度收取中介服务费的行为;
(五)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违反规定虚构合同,发布不实价格和售房进度信息,恶意炒作、哄抬价格,诱骗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六)其它涉及住房建设的乱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全省住房价格专项检查用5个月时间,分成三个阶段进行实施。
(一)自查和宣传阶段(2006年5月10日—5月31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注重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住房价格专项检查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检查氛围。要紧密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试点检查,并于2006年5月10日之前,向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上报自查和试点检查阶段工作总结。
(二)实施检查和处理阶段(2006年6月1日—8月31日)。在自查的基础上,针对各地突出存在的问题,省物价局将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全省住房价格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另行下达),并对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市也可采取下查一级或互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分工职责和步骤开展检查。
(三)整改总结阶段(2006年9月1日—9月31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这次专项检查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当前住房价格违法行为的特点和成因,提出加强和改进监管的建议,以书面形式于2006年8月10日之前上报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四、工作要求
(一)这次住房价格专项检查涉及面较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部署,组织周密,重点明确,使检查既有广度又有力度。要注意做好与建设、房地产管理、土地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在他们的配合下,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采取检查与规范相结合的方式,坚决查处住房各个环节中存在的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把逐步建立公开透明、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秩序作为主要工作目标抓紧抓实。同时,建设、房地产管理、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加强相互沟通。在适当的时间由省价格、建设、土地等主管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的检查进行督促和指导。
(二)通过检查,找出价格违法行为的成因,积极向有关部门反馈,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力争标本兼治,逐步形成制度健全、监管到位、价格稳定、持续增长的房地产业发展新局面。
(三)各地要在新闻媒体上宣传认真执行价格政策,诚实守信的经营者;曝光一些价格违法案件。公布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投诉电话,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价格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全体检查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维护价格监督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OO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