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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物价局制定价格程序规定(试行)

2007-3-6 0:00:00  阅读数:

蚌埠市物价局制定价格程序规定(试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局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制定价格是指:(一)市物价局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行为;(二)审核最终审批权在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参照执行。
     第四条  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制定或调整附表所列商品和服务价格经局审价委员会集体审议。
     除附表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局业务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后制定初步方案,经局审价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价办)合法性审查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局长审批。
     第六条  制定价格,可由申请人申请,也可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定职权制定。
     (一)对依法定职权制定价格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依申请(建议)人的申请(建议)制定价格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接收登记。
     第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后将申请交局收文部门收文,呈局领导签转后由收文部门将申请转交审价办。
     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
  (四)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五)建议制定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六)申请企业近3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及上述与本地区同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等,该定价商品或服务近三年供求状况和今后价格走势等情况说明;
  (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建议)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属于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或不宜制定价格的,经局领导审定,授权行政中心窗口首席代表,按规定时限告知申请(建议)人。
  第八条  制定价格,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听取社会意见:
  (一)制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和市物价局认为需要听证的价格,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法制部门按照《安徽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举行听证会时,由业务主管部门制作会议纪要;
  (二)制定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业务主管部门可选择性地采取座谈会、发放调查表、开通电子信箱、公布电话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意见;
     (三)需要召开座谈会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制作会议纪要;需进行实地核查的,相关部门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四)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需要进行论证时,由成本监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聘请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价格论证报告》。
     第九条  需要进行成本监审的,由审价办转交成本监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收文后最迟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工作,出具成本监审报告并转交业务主管部门;不需要进行成本监审的,由审价办直接将申请材料转交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制定价格的初步方案。
     初步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现行价格水平或收费标准、拟制定的价格水平或收费标准、调价幅度、调价额;
     (二)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拟制定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四)制定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行业(企业)财务决算报表、3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
     (五)经过成本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
     (六)经过价格论证的,附《价格论证报告》;
     (七)价格执行的时间和适应范围。
     第十条  审价办在收到申请报告时,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建议)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价办应当听取申请(建议)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制定或调整附表所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审价办应当自收到业务主管部门初步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方案报审价委员会;审价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审价办报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定价方案作出审议决定。
     制定或调整附表以外所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审价办应当自收到业务主管部门初步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定价方案经集体审议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要制定价格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集体审议决定起草制定价格的决定(文件),经局领导签发后,公布执行。需报市政府批准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申请(建议)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建议)人;
  (二)需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方案重新提交审价办,由审价办按照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不需要制定价格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集体审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建议)人。
  (四)需要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的,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应当自正式文件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建议)人,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局制定或修改有关定价、调价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价格干预措施,由业务主管部门拟定草案,经局法制部门审核并报市法制部门前置审查后,提交审价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局长签发执行。
     第十四条  制定价格实行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自文件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蚌埠物价网或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期满1年,成本监审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对价格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定期监审和跟踪调查,了解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撰写调查分析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局领导可视情适时召集集体审价委员会对调查分析报告进行审议。
  (一)经审议认为应调整原制定价格的,由原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制定价格;
  (二)经审议认为不需调整原制定价格的,仍按原制定价格执行;
  (三)经审议认为需要取消原制定价格的,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起草文件,经局领导签发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正式文件发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制定价格的各种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制定价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局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表:   审价委员会集体审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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