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公交IC卡收费政策的通知
蚌价费〔2008〕88号
市交通局:
我市自2008年5月份实行公交IC卡以来,办理公交IC卡相关收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市民通过省物价局网站、市长热线、市民心声、政风行风热线、市行政投诉受理中心、市12358价格举报中心,多次投诉举报蚌埠市万达通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市民首次购卡时收取工本费20元和不办理退卡业务,违反了国家、省相关政策和市“城市一卡通”公交IC卡运营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实施蚌埠市“城市一卡通”公交IC卡项目的公告》。为维护国家法规政策的严肃性,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办理公交IC卡相关收费政策作进一步重申:
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我市公交IC卡只存在两种费用(除卡种票值外):一是押金,即首次购买时收取,退卡返还(卡无损坏);二是工本费。经市政府授权,工本费标准由市交通局核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市民因丢失或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IC卡时,需交补卡工本费。除上述两种收费项目以外,其他任何收费项目和标准都没有政策依据。
二、你局报备的《关于对蚌埠市‘城市一卡通’公交IC卡工本费的批复》(蚌交运〔2008〕32号)文件中第二条“对2008年7月1日前发售的公交IC卡,原每张收取的10元押金转为工本费,不足部分由市交通局协调解决。”和第三条“各类IC卡售后不退,变换卡种、遗失、人为损坏补办新卡的,按核定的工本费标准收取。”的规定违反了“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八条 “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为控制发行费用,对不单独收费的IC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的规定。
同时,你局报备的《关于对蚌埠市‘城市一卡通’公交IC卡工本费的批复》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也违反了省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城市一卡通”工本费的批复》(皖价服函〔2008〕122号)文件规定。
三、对于上述相关政策和我市公交IC卡运行中出现的违反国家收费政策的行为,我局曾于2008年7月23日以《关于进一步明确公交IC卡相关收费政策的函》形式向你局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并建议你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及市政府规定执行,对违反政策的行为予以纠正。但你局并未纠正,其下属的市万达通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继续存在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为此,我局再次敦促你局遵守国家、省和市政府相关规定,立即纠正其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如不纠正,我们将依法查处。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