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物价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蚌价综﹝2007﹞106号
三县物价局、局属各部门:
现将《蚌埠市物价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蚌埠市物价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者可能显著波动等价格异动事件,规范非常时期市场价格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和《蚌埠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价格异动事件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情况下,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显著波动,如不加以控制将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社会恐慌,影响人民正常生活的情况。
第三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本着快速反应、综合调控、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进行。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事件时,必须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启动预案。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三)属地管理原则。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后,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做好价格稳定工作。市物价局将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进行指导、协调和督查。
(四)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中,必须依法行政。出台价格干预措施、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等,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有关程序。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成立蚌埠市物价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物价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物价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综合信息科、法规科、价格管理科、收费管理科、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成本队(认证中心)、价调办和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信息科。
第五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应对价格波动的相关政策措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和实施应对价格异动预案,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从重处罚的具体规定;
(二)根据市场价格形势,认定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报请市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有关应急预案;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等有关政策建议;
(四)组织对全市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完成市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综合预案的实施,发布有关价格政策和市场价格监测信息。
(一)综合信息科负责价格监测预警、预测分析及政策发布工作。
(二)业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商品(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价格政策预案。
(三)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定和实施价格检查预案,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四)办公室负责各类后勤保障。
第三章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措施
第七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要严格遵守应急值班制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规定的特别审批制度和价格信息通报制度。
(一)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实行一般价格异动、较大价格异动、重大价格异动三级值班制度。一般价格异动警情,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确保有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较大价格异动警情,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确保有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8小时工作时间外,安排专人值班,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重大价格异动警情,24小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对市场价格进行全天实时监控,价格举报中心保证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
(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场价格异动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初步提出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建立相应的警情专报机制。一般价格异动警情实行一周一报或一周两报;较大价格异动警情实行两天一报;重大价格异动警情实行一天一报或根据情况具体确定上报时间和次数。专报机制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
(三)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规定的特别审批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动的事态发展情况,市物价局将及时制定和调整适应不同级别警情的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规定预案,并报市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备用。在重大紧急情况下,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经省政府同意对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和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限量供应等措施,同时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采取从重处罚规定。
(四)价格信息通报制度。全市价格系统要加强信息沟通,三县物价局要及时将有关价格异动和市场情况报告市物价局,经汇总整理后,分别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反馈或通报各县物价局和有关单位。
第四章 各类警情级别划分和实施内容
第八条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三种情形
(一)一般价格异动警情。指仅在个别县(区)、乡镇范围内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多数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品种,平均价格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群众的消费心理发生恐慌,造成市场秩序出现混乱,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较大价格异动警情。指在全市多数县(区)范围内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多数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品种,平均价格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群众的消费心理发生恐慌和非理性行为,造成市场秩序出现混乱,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活秩序已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重大价格异动警情。指在全市范围内,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已涉及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关系国计民生及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品种,平均价格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群众心理极度恐慌,行为失控,产生了抢购等较为严重的非理性行为,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一般价格异动警情预案启动。
(一)发生价格异动警情后,应立即启动应对价格异动工作预案,价格异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要迅速各就各位,掌握情况,分析判断警情,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出现价格异动地区的价格预警和应急工作进行及时指导,必要时派员进行实地帮助指导。
(二)启动一般价格异动警情的价格监测报告和值班制度。价格异动波动情况、价格异常波动原因、价格走势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价格异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人员值班,监测市场价格,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如遇紧急情况,则启动较大价格异动警情值班制度。
(三)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重申各项处罚规定;通报政府对事件所持的立场、态度及将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要加强自律,遵纪守法;对群众的价格举报,价格异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查取证,对确属价格违法的,坚决依法实施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劝阻,防止其跟风涨价,推波助澜。
第十条 较大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