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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皖发[2004]8号文件精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对免征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养路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拖拉机是指主要用于牵引作业的自走式机械,可作动力使用,在同其他机械配合—1;可从事农田作业;和挂车配套时方能运送货物;不能乘载人员(非驾驶员)。 二、对手扶、方向盘式拖拉机(载重1吨及1吨以下或功率14。71KW及14。71KW以下)免征养路费。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同时免征畜力车公路养路费。其他各类机动车辆缴、免养路费规定仍按省政府1995年3月28日60号令发布的、1997年12月19日皖政秘[1997]177号文修订的《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执行。对上述应免征养路费的拖拉机及畜力车已缴纳5月及以后月份养路费的,各征收单位要凭缴费收据及时办理退费手续。 三、停止使用手扶拖拉机“月”、“季”优惠养路费缴讫证及小型机动车拖拉机一吨“旬”、“月”、“季”优惠养路费缴讫证等5种票据。各市交通局要对以上5种未使用的空白票据认真清理造册,并报省交通厅,待派员核实后就地监销。 四、各市要高度重视免征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养路费这项工作,并落到实处,坚决做到应免不征、应征不漏。各级交通征管、农机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本文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