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相关信息
首页 >> 价格动态 >> 正文

我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

2009-10-29 0:00:00  阅读数:

    本局讯    为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政策,市物价局决定从11月起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
  本次检查的重点是,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项目、病种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医用设备治疗、化学检查检验的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
  检查的内容主要有9项:
  一是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二是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
  三是疫苗、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以及采取变相手段将部分免费疫苗和血液转为有偿使用的;
  四是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比照项目、组合项目收费,以及不遵医嘱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
  五是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六是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化学检验和检查收费,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执行,有无提高价格,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和项目、重复检查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有无检查、治疗、化验、收费标准和内容不对应,变相多收患者费用的;
  七是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入类医用耗材,是否执行规定的加价率销售的;
  八是药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其他经办机构收费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多收费,或者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性变相多收费的;
  九是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市物价局要求,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要在多年来医药价格检查,治理整顿医药价格秩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步骤地落实检查工作任务。要周密制定检查方案、精心组织检查力量,严格落实检查责任,确保检查不走过场。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对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要找出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切实落实各项医疗和药品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