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作价办法
蚌价管[2005]70号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逐步健全我市液化石油气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对民用液化石油气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商品液化石油气仍实行市场调节价,从而促进我市燃气行业持续发展,也更好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对我市现行民用液化石油气作价办法予以进一步完善。具体如下:
一、管理权限: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民用液化石油气作价办法,经营者可根据作价办法随气源价格变动相应调整零售价格。
二、计价公式:
零售价格=(进气成本+综合差价)x(1+增值税率)
进气成本=进气价格+运杂费
进气价格:指不含税的上月加权算术平均进气价格;
运杂费:指从供货单位仓库或交货地车站码头到进货单位仓库之间发生的不含税的合理费用。
综合差价:综合差价由综合费用和利润组成,综合费用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发生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等生产经营性费用。综合差价水平具体核定为500元/吨。
尾数取舍: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以“公斤”为单位,按“四舍五入”原则尾数保留到分;瓶装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
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与民用液化石油气按“重度”换算,每立方米约等于2.5公斤,其零售价格按“四舍五入”原则尾数保留到角。
三、调价程序。经营企业根据上月平均进气价格,按规定的作价办法计算出当月的零售价格,必须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同时为保持市场零售价格相对稳定,在按规定作价办法测算后,零售价格的变化幅度在4%以内时,零售价格不作调整,当累计超过4%时可作相应调整。
四、强化民用液化石油气成本监测。为及时掌握市场液化石油气成本变动情况,市物价局对液化石油气成本进行动态监审。各经营单位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采购气量、运杂费票据、加权平均进价等相关资料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对其成本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五、为有利于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理选择,经营单位不得收取开户费。对新用户可收取钢瓶押金100元,用户要求退户时应退还钢瓶押金。同时不得收取钢瓶检测费。
六、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计量标准,定期自查和清除残留物。对用户反映的灌装量不足问题,经营者应配备计量器具通过现场磅进磅出,及时予以补偿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尤其冬季由于液化气不宜充分燃烧,客观形成残液量较大,各经营单位必需制定切实可行的“退残”措施。
七、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示钢瓶自重,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并不断通过改善服务和提高产品质量,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竞争。
八、各级价格监督监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认真查处群众举报、投诉,对经营者擅自涨价、变相涨价、参杂兑假、短斤少两等违价行为,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