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讯 为切实保障渔民生产生活,规范涉渔收费,五河县政府近日下发五政[2008]22号文,对规范和减免涉渔收费做出如下规定:
一是乡镇政府对渔民基本生活水面的承包费按每亩12元收取,基本生活水面以外水面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确定。
二是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1992〕452号)和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2〕186号)等文件规定,乡镇政府受渔业主管部门委托对渔民基本生活水面每亩收取8元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生产水面执行每亩16元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标准不变。
三是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规定,渔业主管部门对渔民的非机动船只按每艘每年50元征收渔业船舶检验费,机动船按现行每艘每年130元的执行标准不变。
四是对特别困难的渔民,可根据个人申请,乡镇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免收承包费、渔业资源增殖费和船舶检验费。
五是海事部门收取的针对水上运输业的五项费用,继续执行国家和省级确定的现行标准执行。
六是县物价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要在渔民生活集中区域建立涉渔收费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