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物价局党员干部廉洁从政预警机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价监〔2009〕87号
局属各部门:
《市物价局党员干部廉洁从政预警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9年8月25日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开展党员干部廉洁从政预警工作(以下简称预警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预警机制的实施意见》(蚌发〔2009〕14号)和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预警机制实施细则(试行)》(蚌纪〔2009〕52号)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局科以下(含科级)党员干部。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市物价局成立党员干部廉洁从政预警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局属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预警办公室,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察室、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教育科、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第四条 建立党员干部廉洁从政预警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研究工作,部署任务。
第三章 预警内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示提醒:
(1)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2)在遵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3)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身形象较差,群众有不良反映的;
(4)在价格审批、监督检查、价格认证(鉴证)、成本监审、项目安排、资金使用、人事任免以及党员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乔迁、出国等事宜,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
(5)不能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制度或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需要预防腐败问题发生的;
(6)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检查或考核中发现不足问题,需要警示提醒的;
在个人绩效考核中,平时考核结果等次为“中”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的;
(7)工作马虎、随意、不认真,不服从领导安排和管理的,或闹不团结,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8)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示告诫:
(1)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虽查无确凿证据,但群众反映强烈,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
(2)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生活作风不好,群众反映强烈的;
(3)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不力,出现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的;
(4)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部门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5)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或因作风不实,办事不公,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6)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检查或考核中发现明显不足问题或已经警示提醒未改的;
在个人绩效考核中,平时考核结果等次为“差”或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7)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或领导指出后,没有改观的;
(8)执法不公,廉洁从政意识较差,有一定吃拿卡要现象的;
(9)警示提醒后发现需要实行告诫的;
(10)其他需要警示告诫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示纠错:
(1)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较轻的;
(2)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事业心、责任心不强,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
(3)违反依法行政或政风效能建设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反选人用人规定,不按程序操作,情节显著轻微或较轻的;
(5)警示告诫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6)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列举的或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他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成违纪;或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可不予纪律处分的。
第四章 预警方式
第八条 预警主要采用书面和约谈方式,使用C、B、A三级统一格式文书,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 C级预警用于警示提醒对象,预警方式为提醒约谈或提醒函询,所采用的公函一律为C级格式文书。
第十条 B级预警用于警示告诫对象,预警方式为告诫约谈或告诫通知,所采用的公函一律为B级格式文书。
第十一条 A级预警用于警示纠错对象,预警方式为训诫约谈或责令纠错通知,所采用的公函一律为A级格式文书。
第五章 线索来源
第十二条 内部线索主要包括:
市物价局在信访举报、效能建设、执法监察、案件查办、纠风治乱等业务以及有关专项治理和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发现或掌握的问题。
第十三条 外部线索主要包括:
1、上级交办的问题。
2、对口联系单位等提供的预警信息,或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问题。
3、市物价局政风监督员、政协特邀监督员以及政行风热线、面对面栏目组和社区等提供的预警信息。
4、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
5、其他线索来源。
第六章 线索处理
第十四条 内部线索根据预警事件性质,由局监察室直接排查或提出初步预警建议,填写《预警对象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预警。
第十五条 外部线索由预警办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属上级管辖的,及时报告;属本级管辖的,根据预警事件性质,由预警办直接办理;属系统内下级管辖的,及时批转,提出预警意见,限期报送结果。
第十六条 线索处理时要把握好预警线索和案件线索的区分,错误情节较重,已构成严重违纪的,不属于预警范畴。
第七章 对象确定
第十七条 警示提醒对象可以直接确定,警示告诫和警示纠错对象应当在了解、初核或调查后确定。
第十八条 警示提醒对象,需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确定;警示告诫对象,需经局党组书记审批,必要时提交局党组研究确定;警示纠错对象,需报局党组书记同意并经局党组会研究后确定。
第十九条 对所属部门和党员干部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或不正之风较多的部门,综合分析后需要实施预警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也要给予预警。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开展预警工作,一般自局领导批准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书面预警由监察部门通过发提醒函询书、告诫通知书、责令纠错通知书等方式,告知预警对象群众反映或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提醒函询书要求预警对象对有关问题限期作出书面答复;告诫通知书要求预警对象立即终止错误行为,并限期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责令纠错通知书指出预警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危害,责令其限期纠正整改到位,同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施约谈预警要严格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开展,确保谈话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1、制定谈话方案。承办部门就预警对象需要事前提醒的有关事项、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错误事实及整改要求等列出谈话提纲,交主谈人。
2、确定谈话人员。对预警对象实施约谈,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主谈人一般为局领导。其中,预警对象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局党组书记主谈,其他党员干部由分管领导主谈。
3、通知预警对象。由承办部门书面通知预警对象本人,要求其按规定时间到达谈话地点。
4、实施预警约谈。对提醒约谈对象,要告知其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或需要注意的重大事项,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或承诺;对告诫约谈对象,要就有关问题及时给予告诫和劝勉,提出整改要求。对训诫约谈对象,要指出其错误事实,严肃批评教育,帮助查找原因,责令其限期纠正。预警谈话要做好记录,经预警对象本人核实签字后,统一归档。
第九章 监督整改
第二十三条 警示提醒对象,在接到提醒函询书或接受提醒约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承办部门。
第二十四条 警示告诫对象,在接到告诫通知书或接受告诫约谈后,应实事求是地回答有关问题,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承办部门。
第二十五条 警示纠错对象,在接到责令纠错通知书或接受训诫约谈后,要虚心接受批评,对存在错误在1个月内纠正整改到位,同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承办部门。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提前向承办部门说明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发出延期整改通知书,延长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警示告诫和警示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令纠错对象整改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回访,达到整改要求的,填写《预警工作回访登记表》,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解除预警。
第十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对警示提醒情况,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