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单位服务工作的通知
蚌价费字〔2008〕82号
局属各部门:
根据市纪委《关于调整蚌埠市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单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1、建立联络员定人定点制度。由收费管理科和检查分局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对全市设立的28个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和1个省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实行定点联系,由收费管理科牵头。每月对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单位进行一次走访,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了解企业收费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工作存在问题。每季度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纪委。
2、建立收费员制度。凡涉企收费单位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收费员。近期组织开展一次收费员培训,使收费员更好了解掌握国家和省相关价格收费政策,提高执收单位的自我约束意识。
3、建立政策提醒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执收单位收费员和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联络员会议,及时宣传贯彻国家新出台的各项价格收费政策,对执收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4、建立涉企收费目录制度。对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中介机构、学会、协会收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蚌埠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及中介机构、学会、协会收费一览表,印制成册,发放给监测点,方便查询和监督。
5、加强12358举报工作。凡涉及29家企业价格咨询投诉的案件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限办结,并将办理情况上报市纪委。
附件一:蚌埠市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对口联系分组表
附件二:蚌埠市物价局有关科室联系电话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