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中铁商业有限公司客票销售服务收费的函
皖价服函〔2007〕6号
安徽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安徽中铁商业有限公司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函》(皖铁集团经〔2006〕172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对所辖铁路多经客票代售点实施重组整合,将原由安徽安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的19个客票代售点和安徽铁路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的4个客票代售点重组整合后由安徽中铁商业有限公司统一管理。为方便企业操作,进一步规范铁路客票收费行为,同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根据铁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铁办函〔2006〕81号)规定,同意你公司统一管理客票销售服务并收费,具体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送票服务时可根据不同的送达里程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即2公里内每张3元;3公里内每张4元;超过3公里以上每张5元。
(二)铁路运输企业销售异地客票时可收取每张不超过5元的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销售铁路客票可收取每张不超过5元的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
二、以上收费,由铁路运输企业或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收费,不得重复收费。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客票预订、销售环节加收任何费用。
三、请你公司接此文后,通知安徽中铁商业有限公司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使用税票,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用户及社会的监督。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