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蚌埠市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蚌价通知〔2008〕8号)
市公证处、县物价局(不含怀远县):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状况和公证项目服务的复杂程度以及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现就我市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蚌埠市、县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及部分涉外民事公证项目收费计算分解表(见附件2)。
二、公证服务收费具有非营利性和垄断性等特点,属重要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县公证处应根据其机构的不同性质到同级物价部门及时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对我市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公证服务实行减免措施,具体减免收费标准按照蚌司发(2006)51号文件执行;对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及扶养、赡养协议等与社会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8年3月24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届时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正式标准。
附件:1、蚌埠市(含县)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蚌埠市(含县)部分涉外民事公证项目收费计算分解表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