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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9-10-29 0:00:00  阅读数:

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蚌价检〔2009〕125号


怀远、五河、固镇县物价局、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等单位:
     为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药品代理机构价格行为,促进医药卫生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1481号﹚》和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皖价检﹝2009﹞1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此次专项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方式
  此次检查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原则上采取同级检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市物价局将选择部分县属医院进行直接检查。
  二、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1、检查的范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2、检查的时限:2008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重点: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项目、病种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医用设备治疗、化学检查检验的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
  检查的内容:
  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2.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
  3.疫苗、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以及采取变相手段将部分免费疫苗和血液转为有偿使用的;
  4.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比照项目、组合项目收费,以及不遵医嘱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
  5.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6.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化学检验和检查收费,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执行,有无提高价格,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和项目、重复检查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有无检查、治疗、化验、收费标准和内容不对应,变相多收患者费用的;
  7.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是否执行规定的加价率销售的;
  8.药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其他经办机构收费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多收费,或者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性变相多收费的;
  9.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
  2009年11月至12月为专项检查调查取证阶段阶段,2010年1月至2月为处理整改和总结阶段。
  五、检查工作要求
  1.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多年来医药价格检查,治理整顿医药价格秩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步骤地落实检查工作任务。要周密制定检查方案、精心组织检查力量,严格落实检查责任,确保检查不走过场。
  2.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有所侧重,根据国家规定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选择重点单位、重点问题、重点科室,集中力量开展检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3.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对刁难、抵制检查的单位要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必要时移送纠风、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严格执法,清正廉洁。
  5.市、县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对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要找出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对执行价格和收费政策好的单位要大力公开宣扬。
  望三县物价局于2010年2月底前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总结书面报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电子邮箱:wjjzsfj@xxzx.bb.ah.cn)。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