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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道路交通拯救作业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

2007-4-5 0:00:00  阅读数:

关于安徽省道路交通拯救作业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
皖价服〔2007〕15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417号)中的有关规定,我省公安交通拯救作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为统一全省道路交通拯救作业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我省道路交通拯救车作业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拖车费。对城市道路事故车辆进行拯救作业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在公路上进行拯救作业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2执行;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拯救作业,其收费标准按附件3执行。对障碍和事故车辆实施拯救,应拖往最近的停车场或修理厂。
    二、修整费。因重、特大交通事故中的损毁车辆,必须加以整修方可拖、吊的,另收取修整费,重大交通事故每车收费 50元,特大交通事故每车收费 100元。
    三、保管费。对交通事故车辆,按规定需要暂扣的,或因车主(驾驶员)责任不能及时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理的,需拖、吊至停车场停放保管的,按实际停放天数收取保管费。保管费标准为,事故车辆每昼夜10元,违章车辆每昼夜 20元,不足一昼夜的,按一昼夜收费。收取保管费后,应对车辆及所属部件和车上货物等安全负责。
    四、现场清理费。对影响交通畅通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散落物,应车主(驾驶员)要求,或在与驾驶人员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对事故现场散落物进行清理,收取现场清理费,每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收费100元。一般交通事故以及车主(驾驶员)自行清理的,不收费。
    五、因车主(驾驶员)要求拯救,拯救作业车到达现场,而车主(驾驶员)已自行排除障碍,不需实施拯救的,收取空驶费。空驶费具体标准按附件2、3中的规定执行。收取空驶费后,不得再收取起步费、拖行费等费用。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拯救时, 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对遇有特殊情况或当事人有特殊困难的,可予以减免收费。
    七、道路交通拯救作业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后,原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废止。拯救作业单位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请变更《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明码标价,照章纳税,同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1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审核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公安交通拯救车作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行费字〔1999〕6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皖价行费字〔1999〕68号文件的函》(皖价行费字〔2000〕12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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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