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物价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的通知
蚌价办〔2009〕128号
局属各部门:
《蚌埠市物价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蚌埠市物价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局属各部门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五条 发现涉及本局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以本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长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