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蚌价费〔2007〕76号
市教育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鉴于蚌埠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蚌价费〔2006〕77号)试行期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依法对我市公办幼儿园2006年度生均培养成本进行了定期监审。经研究,现将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决定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继续执行蚌埠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蚌价费〔2006〕77号)文件规定。
二、我省即将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办法出台后,我局将结合蚌埠市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