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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涉企收费重点检查的通知

2008-10-31 0:00:00  阅读数:

关于开展全市涉企收费重点检查的通知
蚌政办﹝2008﹞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整顿和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为我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涉企收费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方式
  此次检查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联合部署,市物价局、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具体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三县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进行。市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四部门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交通、公安、环保、水利部门以及所属单位。
  检查时限:2007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
  三、检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分自查、重点检查和处理整改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  2008年11月1日至10日。交通、公安、环保和水利部门(含三县)对本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收费政策的行为进行自查,自查材料应于11月12日前,报送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蚌埠市中荣街153号;四楼)。
  (二)重点检查阶段  2008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市物价局等四部门组成检查组,在上述部门和单位自查自报的基础上实施重点检查,对查出的乱收费金额,能清退的清退,无法清退的由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处理整改阶段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20日。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加强价格法规政策宣传,帮助被检查单位整改建制,完善内部管理。
  四、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重点:各部门以及所属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二)省、市取消和降低的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收费的;
  (四)不实行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五)在服务中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
  (六)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助、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七)转移政府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收取费用的;
  (八)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清理涉及企业的乱收费,是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为企业和社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各级各相关部门务必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安排,确保检查工作扎扎实实,有条不紊的进行。
   (二)加大检查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交通、公安、环保、水利以及所属单位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纠正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相关检查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价格违法问题,要集中检查力量一查到底。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并依照《蚌埠市关于处理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试行办法》(蚌发﹝2006﹞12号)的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认真总结。要密切结合检查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分析乱收费现象的成因,及时发现和反馈收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检查结束后,要对涉企收费重点检查工作的成果和经验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并将涉企收费重点检查书面总结及典型案例分别报送市物价、财政、监察、纠风部门。
附:涉企收费自查表

     
                                     蚌埠市物价局           蚌埠市财政局

   
                                   蚌埠市监察局           蚌埠市政府纠风办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