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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8-7-21 0:00:00  阅读数: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蚌价法〔2008〕61号


局属各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政务公开办的要求,现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工作准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本局制定的价格政策及相关文件、各部门工作职责及对外业务事项必须公开。
     二、工作分工:综合信息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录入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梳理工作并制作成电子版;法规科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检查督促和保密工作。
     三、工作流程:各部门产生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按规定的格式(注明内容分类、发布文号、发文日期、关键字)制作电子文档,通过电子邮件发到综合信息科;综合信息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各部门的信息在《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和《蚌埠市价格信息网》发布。
     四、工作要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要求,把好内容和质量审核关。
     五、工作考核:局目标办负责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局办公室每月在局务会议上通报上一个月各部门信息公开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