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价通知〔2007〕6号
市商务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蚌商函〔2006〕18号)悉。为规范我市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有序发展,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重新核定市二手车交易服务费,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摩托车50元/辆;汽车按评估金额1%收取,起价100元/辆,不足100元/辆,按100元/辆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元/辆。
二、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和自愿有偿的原则,履行服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不得强行服务,收取费用。
三、你局接函后,请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及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收费标准在交易大厅公示,明码标价,主动接受价格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收费标准自2007年4月23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后,我局将根据成本监审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原蚌价通知〔2003〕2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