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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

2005-9-4 0:00:00  阅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4号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印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鉴证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价格鉴证师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鉴证师的注册初审机关。